制度的功效、公正与冷漠
近日接连发生的一些极端性个体事件(四川省钉子户主在拆迁过程中因索求赔偿未得到满足而自焚身亡、留美博士后回国后沦落为沿街乞讨、山东省济南市高一中学生因家庭和情感原因跳楼轻生)不仅让我们心中充满痛惜与感伤,而且足以引起我们更高更深刻层面上的思考,那就是如何理解、审视与反思我们正在不断推进的制度发展及其“中性化”趋势,也就是笔者想在此讨论的制度的“非公正”和“冷漠”问题。
从现代管理的视角说,任何制度设计与检验的首要指标应该是其功效。也就是说,一种制度的成功与否或好坏首先应看它是否及在多大实现了其预期的功效。比如,一个城市老城改造中的房屋拆迁制度就是了为了得到必需的和足够的城市基础建设和工商业发展用地,因而制度设计实施时必须优先考虑的应是如何实现这一基本目标,同样,包括高等教育和中等教育在内的国民教育制度首先是为了培养具有创新精神与能力的社会精英和具有丰富知识、高超技能与健全人格的国家公民。尽管即使在这一层面上我们也可以清楚发现上述事件涉及制度中所存在的问题,但它们毕竟只是个别性现象,因而难以充分证实我们的质疑与担忧。比如,我国绝大部分城市的大规模拆迁应该说是很有效率的,在欧美西方国家恐怕是无法想象的(笔者最近阅读到一个经济学家的著述,他对此提供的解释是由于我们城乡居民对房屋产权的不完整性特别是地基的国有性质)。
公共制度政策的设计实施者可以优先考虑制度的功效目标,但公共制度政策本身绝非是超政治或超价值审视的。这方面一个大家公认的/价值准则就是“公正公平”。这既是由于任何制度的设计实施都几乎天然地蕴涵着对某些群体利益的更多满足和对另外一些群体利益的更多损害,而且任何时期的政府都很难保证其成为一个完全中立的政治角色。也就是说,公共制度其中同时涉及到不同利益群体之间利益平衡的问题,也涉及到国家/政府在其中扮演角色的中立性问题。这方面的一个典型例子是便是我们的城市拆迁政策。说老实话,我们很多城市的具体政策根本经不起“公正”准则的严肃检验——试想,城乡居民在拆迁过程中所转让出的绝非只是一个多少平方米的住房的问题,而是与祖传土地相联系的子孙后代的生活基础、生活方式和身份认同,因而也就不简单是政府的多少金钱赔偿问题。再退一步讲,即使公共制度政策没有上述意义上的“公正”问题,它还要接受更根本意义上的“人性”、“人权”准则检验的。比如,当一个公民能够置生死于度外进行抗争的时候,这时候的拆迁已经绝非只是个遵法或抗法(无论是《物权法》还是《拆迁法》)的问题,而是如何优先尊重保证抗争者的生命权利问题。
因而,强调一种制度的效率(前提必须是大致公正的,因为没有绝对的公正)是应该的,但任何制度还必须接受更高意义上的人权、人性和历史文化价值方面的拷问与检验。站在这一高度思考我们的教育制度,就会使我们清醒地认识到其中问题的严重性。任何一种制度都会因其内在的“歧视性”而使一些特殊个体受到不公对待,但是,当我们的教育制度既不能宽容像留美博士这样的杰出怪才(它实际上是很多留学归国学者生存状况的缩影),又不能正面面对中学教育的“高考教育”所带来的一系列人格教育缺陷(大中学校中的自杀现象现已绝非个例)时,我们不能不引起高度重视与警惕。
2009年12月05日 10:21 首发于 http://user.qzone.qq.com/622007836/blog/12599796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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